擅自驾驶他人的机动车肇事的责任认定
所谓擅自驾驶,是指行为人未经机动车所有人或机动车合法持有人的许可而自行驾驶他人的车辆。这既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盗窃、抢劫或抢夺他人的机动车肇事的。
机动车遭人盗窃抢夺,车辆脱离车主的实际控制范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盗窃人或抢劫人、抢夺人承担责任,车主不承担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2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家庭成员擅自驾驶机动车肇事的
鉴于家庭成员的特殊身份,这种情形下的擅自驾驶与家庭成员的第三人的驾驶不同,因为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其对该机动车的支配权并未完全丧失,即其对机动车尚有一定的控制能力,因此,这种情形下,应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责任。同时,但擅自驾驶机动车的家庭成员是无民事责任人或限制民事责任人时,机动车所有人(监护人)还负有监护义务,如果由于监护人疏忽承担监护义务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条规定: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雇员擅自驾驶单位的机动车。
雇员未经雇主同意擅自驾驶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并且不属于执行公务的范畴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对外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对内,雇主可事后向雇员追偿。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第9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4、依照《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租赁、借用等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仍不足以赔偿的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的情形下,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可作如下理解:
(1)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2)交强险不足以赔偿的部分,区分机动车之间和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两种情形,分别根据不同的归责原则认定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3)经认定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驾驶人承担。
5、在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情形下,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在于:
(1)从自己责任角度讲,驾驶人的驾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其应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2)从运行支配角度讲,在擅自驾驶情形下,机动车已经脱离了所有人的控制,驾驶人从事实上控制、支配机动车,所以开启危险之源的主体是驾驶人;
(3)从运行利益角度讲,在擅自驾驶情形下,驾驶人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利,不仅包括经济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比如驾驶人可以更快捷地到达某个地方,可以锻炼自己的开车技术,甚至包括可以体验开车的感觉,寻求开车的刺激等。
(4)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讲,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租赁、出借等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使用他人机动车情形下,机动车使用人尚需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未经过所有人同意的擅自驾驶行为,驾驶人更应承担赔偿责任。